公民参与司法的制度瓶颈 |
| 编辑:安徽合肥忠真私家侦探社 时间:2011/11/03 字号:大 中 小 |
| 摘要:公民参与司法的制度瓶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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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能不能介入案件的调查工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人侦探问题。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这种现象,公民的权利遭受到了侵害,但是有关部门却不予立案、不予追诉。在这种情形下,作为一个公民有没有权利寻求他人的协助,由其代为调查材料,收集证据?当然前提是不妨碍国家专门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不干扰公民的正常生活,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实际上,私人侦探在国外是合法存在的,在我们国家也以各种不同形式存在着。现实的诉求与立法的空白之间便产生了矛盾,矛盾如何解决,需要我们进一步共同探讨。 人民监督员作为完善自侦案件监督的一项改革,体现了检察环节的群众参与,目前已经发展成了一支相当庞大的队伍,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这项制度的建设,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这一次的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范,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为七个方面。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外部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也是检察机关走出传统自我监督改革的必然选择。但人民监督员目前还仅仅是一个制度外的现象,为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效益,能不能探讨把人民监督员予以法律化,即把人民监督员纳入到法律规范的涵摄范围之内?当然,制度本身也还需要完善、发展,比如人民监督员要切入到诉讼环节之中;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能只是参考,应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等,在这方面,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或许可以提供有益参考。 表现在审判阶段的公民参与司法就是陪审制度。最高法院前些年积极推动人大出台完善陪审制度的规定,但是现在看来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是很难让人信服的。那么,我们能不能借鉴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呢?还有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或许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模式,韩国也有自己独特的模式,这些都和西方的陪审团形成了一些差别。更有趣的现象是,我国各地在实践中陪审制度的改革也出现了类似陪审团模式。为了摸清现状,笔者曾组织了几个调研的团队分赴山西、陕西、河南等地,开展了全面、深入、细致的实证调研。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实践中不但有陪审员,还有所谓的类似于陪审团的评审团。对于这些现实问题如何看待,都需要进一步的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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